◆小孩费用:
1、0-2周岁视为婴儿:仅收车位费,其余一切自理。
2、2-14周岁视为小童:只含当地车位费、导游服务费、半价正餐;
3、小孩费用不含:不占床位不含早餐,不含高铁票,不含景点门票(如因超过产生门票需家长现补);
4、1.2-1.49米儿童参团需提前预交三星级游船费用140元/人(含船餐),否则现场购买存在满员无法补票或无法同船风险。
◆购物及自费:
1、行程中不含景区内设立的景中店、超市商店、过脚过路店,以及公路边设立的洗手间店。
2、少数名族村寨内的合作社存在购物场所,自愿消费。
3、行程结束前安排正规大型桂林土特产超市选购桂林伴手礼。
4、对景区内设立的商店、路店,请游客三思、如需购买或食用敬请谨慎,不做进店范畴。如自行购买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它声明:
1、此线路当地成团,最低成团人数为10人(成人);如收客人数不足10人时,本公司会提前3天通知客人,客人可选择延期出发、更改线路出行、或退回所交团款,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收客人数不足6人时(客人要求照常出团),我社接待标准是司机兼导游,退餐费客人自理!
2、出发地:深圳,目的地:广西桂林、阳朔。
3、请必须带好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回乡证、军官证等),儿童如无身份证则需携带户口簿或出生证。
4、游客在旅游期间需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自身过错、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游客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特别提醒:贵重物品(现金、首饰、贵重设备等)请随身携带或存放在景区贵重物品保管箱。
5、酒店不提供单人住宿,如报名时产生单男或单女,则需补单房差。
6、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车辆严禁超载,执行一人一正座的规定。未成年小童及婴儿均需占有车位。敬请客人按实际报名人数出行,未经旅行社同意不能临时增加人员(包括小童及婴儿),如遇车位不足,我社将拒绝上车。
7、请仔细阅读本行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出游过程中,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放弃部分行程的,或游客要求放弃部分住宿、交通的,均视为自愿放弃,费用不予退还,放弃行程期间的人身安全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8、请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1.4米以下小童、55岁以上老人、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游客敬请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线路参团;此行程为我司综合包价产品,若按景区规定持老人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免票政策,我社将按照采购团队成本价格给予退还。赠送项目如客人自愿放弃、景区政策性关闭或停演,无费用退回!
9、敬请各游客认真如实填写意见书,我社将以游客亲自填的意见书,做为处理投诉及反馈意见的重要依据!
10、如游客餐饮有特殊要求(如素食、民族禁忌等),烦请提前告知,以便安排。
11、地接社名称: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12、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晚上尽量减少外出,如果一定要外出,请携带好酒店名片结伴出行,且22:00之前务必返回酒店,自由活动期间发生任何问题游客须自行负责。旅行社导游会提醒客人务必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客人自负,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3、70周岁以上老年人预订出游,须签订《健康证明》并有家属或朋友陪同方可出游。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75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单独报名出游,敬请谅解。
14、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车延误、汽车塞车等原因如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按《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15、因票务紧张(特别周末、暑期、节假日等),如高铁直达车次无票可售,将选择广州南站中转的车次,敬请谅解!
16、为了保证行程游览更加合理顺畅,在保证行程游览内容不变的前提下,接待旅行社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行程的游览及用房用餐先后顺序,敬请理解与配合!
17、赠送项目:如因原因时间、天气、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游览,则取消,无费用可退,具体解释权归我社所有,感谢理解。
18、特殊船票提示:
(1)漓江船票实名制:三星船儿童身高在1.2-1.5米购半价票140元/人,1.5米以上购全票。成人和小孩船票出票后取消都会产生损失,游江前一天下午17:00前退票票损10%,17:30后售票窗口下班不办理退票,开船前10分钟退则损失50%,距离开船时间不足10分钟不再办理退票,实名制操作和机票一样出票后不能替换名字,登船时票上信息与身份证不符则拒绝登船,并追究出票单位责任。
旅 游 补 充 协 议
甲方: (游客)
乙方: (旅行社)
甲方报名参加由乙方组织 旅游团队。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和另付费项目需要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中,本旅行社(乙方)应旅游者(甲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助安排甲方旅游购物场所项目和另付费项目,具体约定如下:
一、旅行社在安排的旅游线路(行程)中,未指定或未含有具体购物场所项目及另行付费项目。
二、本人自愿购买当地的特色产品(或纪念品)及游览行程中未安排的当地特色旅游项目,为丰富旅游活动,本人要求旅行社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游览的前提下,协助安排购物及另付费游览项目。
三、全程安排2个当地购物点,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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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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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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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村寨(景中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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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银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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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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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血玉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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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翡翠玉器、鸡血玉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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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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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费项目具体如下:
五、本协议约定下乙方协助甲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商品价格不能保证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一致,因此乙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购买。
六、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提出索取发票和购物凭证。
七、关于退换货
1、本协议约定下旅游者在由乙方协助安排甲方前往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如旅游者在规定时间内有退换货要求(请在购买时确认商品退换货要求和购物场所书面确认),需在不损坏商品包装和质量的前提下,将商品和售卖单据交由乙方,乙方有协助甲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2、退换货的处理按购物场所的要求进行处理,乙方积极协助旅游者。
八、特别申明:
我本人(甲方)已详细阅读了与旅行社(乙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本协议书等全部材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此次旅游的全部相关信息,平等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内容并确认。
1、旅行社已就本次旅行的上述协议项目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相关权益及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经慎重考虑后,我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协议项目,此协议的签订过程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自愿参加上述项目,并理性消费,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原因无法安排的,我对旅行社予以理解,双方互不追责。
2、旅行社已提醒旅游者,应当注意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不参加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购物项目均属个人消费行为,旅游者应谨慎购物;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选择另付费游览项目。
3、本人同意导游和领队在不减少旅游景点数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景点的游览顺序、安排进入购物点的顺序及其另行付费项目。
4、我自愿同意此协议为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效力等同于旅游合同。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愿的体现。如果甲方为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有义务保证该协议书中所有游客均同意此协议书的内容。
双方签字:
旅游者(签章):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及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