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山东旅游跨越城市较多,旅途比较辛苦,就餐时间难以保证,请游客自备干粮食物,自备晕车药,以备不时之需。
02、旅游国产空调车空调、座位间隔可能未如理想,当地酒店及餐饮条件与广东地区有些差距,请团友予以谅解。
03、山东饮食属于鲁菜菜系,鲁菜品味偏重,惯于用酱油和盐等调味用品,故平时多喝纯净水,吃新鲜水果,防止水土不服,半岛和大连食用海鲜时需要食用一些大蒜和醋,吃食海鲜时不可以食用啤酒、雪糕等。
04、半岛大连可能有时间会去海边游玩,还要准备好拖鞋或凉鞋。穿着以衬衫、外套、牛仔裤、休闲服饰为主。鞋子以轻便舒适的旅游鞋为主,另备登山鞋。
05、此线路为两省联游各地分派导游,烟台大连船上无导游陪同,行驶需8小时左右。船上不方便冲凉,游客乘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很多船都是用扶梯上下,如有晕船晕车的客人应提前备好药品。
06、大连山东小吃——泰安土鸡、泰安煎饼、济南烤地瓜、孔府家宴、韩国料理、大连海鲜、烟台苹果、大红灯樱桃、山东莱阳梨等。
07、大连山东特产——大连九孔皱纹盘鲍、大连辽刺参,东北人参、东北雪蛤油、野生香菇、东北黑木耳、泡酒料、泰山灵芝、山东阿胶、山东木鱼石等。
08、我社出发前1天通知客人集合时间,送团导游机场告知当地地陪导游接站方式及联系方式。
09、散客的房餐车门票为提前预订的打包产品,客人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团,未产生的费用一律不退。
10、因人力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如遇人力不可抗逆因素造成无法游览,只负责退还本社的优惠门票。
11、散客接待质量以客人意见单为准,请提醒客人必须真实签署意见单(十分重要).有问题当地提出,当地解决。如意见表上签写满意或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签写,回团后有任何投诉,我社一切概不负责!!!!!!
特别说明
1、健康说明:本次长途旅行,旅游坐车时间比较长、温差比较大,烟台-大连需住一晚船上(上下铺),条件有限,所以旅行社不建议年老体弱者参加这类行程,若55(含55岁)周岁以上至69(含69岁)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老年人执意报名参团则需有直系亲属签字证明的签免责申明书;报名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游客在充分了解旅途的辛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后方可报名参团。因个人既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①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②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进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③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2、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务,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3、未成年人保护:旅行社不接受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参团!未成年人必须有年龄在25(不含25岁)周岁以上55(不含55岁)周岁以下这个年龄阶段的亲朋好友的陪同照顾下陪伴方可参团,一起报名参团的成人即为其参团过程中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4、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下)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除承担给组团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旅游费用20-30%的违约金。
5、请游客报名时,务必准确登记姓名及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儿童须准确登记出生年月日),确保旅行社能够准确无误出票。若出现游客自身提供不实的姓名及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儿童的出生年月日),导致无法登机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游客自行负责!旅客在出团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儿童须户口本),在办理登机及入住酒店时均需出示。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手续造成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6、退团说明:游客报名后因故不能参加本次旅游,国内游可在出发前换人参团,在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但所换游客须承担被换旅游者已出的机票或火车票的实际退票损失费用。如果确认退团,游客须承担旅行社业务预订损失费。因散客操作特殊性,若出现旅游者退团,我社严格按照《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之第六章关于违约责任之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规定来执行(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出发后如中途取消,所有团款不退。因为旅游局要求团队操作必须提前预付团费给旅游结算中心,所以在行程中游客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景点、用餐、用房及车费等费用一概不能退还。如果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用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外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出机票和火车票,只收取旅游者的实际退票损失费用。